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170-1号
欧某武、茂名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喜与被执行人欧某武、茂名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喜清偿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024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们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款可以汇入本院以下的银行帐户:
户 名:电白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电白县支行东海分理处
帐 号:44001690814051524261
本院地址: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229号
联 系 人:周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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