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电法执字第943-8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华,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XXXX,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0820XXXX。
被执行人杜某,男,196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风路801号大院15号936房,身份证号码:65010419600731XXXX。
被执行人谢某兵,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振华路康富花园XXXX,身份证号码:44282919680321XXXX。
委托代理人龙某彩,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村福华路15街1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华与被执行人杜某、谢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电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09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杜某、谢某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00 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某兵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存款300 000元(帐号:332933998011749XXXX,具体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权
审 判 员 杨雪贵
审 判 员 罗玉江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崔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