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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执字第436号恢1-1号执 行 裁 定 书
发布部门:执一庭   发布时间:2013/11/4 15:52:07   阅读次数:1563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茂电法执字第436号恢1-1

申请执行人戴XX,,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申请执行人谢X,,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被执行人谢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被执行人谢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茂电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97向被执行人谢X、谢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X、谢XX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谢X、谢XX在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谢X、谢XX在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3174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  

审判员梁伟宙

审判员黄胜来

 0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晓文

(注:本件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内容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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