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茂电法执字第436号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戴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申请执行人谢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被执行人谢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被执行人谢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茂电法刑初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谢X、谢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X、谢XX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谢X、谢XX在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有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谢X、谢XX在电白县水东镇XX村委会XX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收入31746.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 明
审判员梁伟宙
审判员黄胜来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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