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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发布部门:博贺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13/4/25 15:27:40   阅读次数:1434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茂电法博民初字第50

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县电城镇某水站。

负责人黄XX,男,该社主任。

被告许X珠,女,汉族,196517日出生,住电白县电城镇某村,身份证号码:440923。。。。。。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被告许X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3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负担。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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