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蔡永春: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蔡国好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岭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