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止和治理收送“红包”行为,促进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不得用公款赠送“红包”或授意、委托特定关系人收送“红包”。
第四条 对发现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收送“红包”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一律从严处理。对挪用公款送“红包”、索要“红包”、赠送和收送“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屡犯不改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罚。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收送“红包”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不准评先评优,五年内不予提拔。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对“红包”应当场拒收;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当场退回的,要在1个月内全额上缴电白县廉政账户并报告送红包者姓名。工作人员对无法退回的“红包”,在1个月内全额上缴或存入电白县廉政账户的,视为自觉拒收;对未按规定时间内存入廉政账户或未全额上缴的,仍按违纪论处。
第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对无法当场拒收的“红包”,应当自收到“红包”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人在外地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向监察室或指定的其他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报告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监察室或指定的其他部门应于接到“红包”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收受“红包”构成违纪受到处理的,应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法院公告栏上公布有关情况,内容包括收送“红包”人员的姓名、部门、“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察室或指定的其他部门应将处理“红包”的情况报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及县纪委备案。
第十条 每年定期由单位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干警层层签订《电白县人民法院党员干部拒绝收送“红包”承诺书》一式三份,将其中两份交监察室装订备案和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晋升、嘉奖等考察依据。
第十一条 监察室应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收送“红包”的有关情况,各部门应将该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监察室或者其他指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