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106号
陈X、刘XX:
你们与黄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黄XX支付借款121 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2月24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黄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申请执行费以实际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计算。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电白县支行东海分理处
户名:电白县人民法院
帐号:44001690814051524261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院地址: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229号 邮编:525400
联系人:梁武林 陈 军 联系电话:0668-5289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