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执行裁定书
(2013)茂电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上排垌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城、李某猷,均是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亮,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忠良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50314XXXX。
委托代理人许某观,茂名市茂南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电规行决字【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亮的处罚决定。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程序不合法;据此可认定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听取被申请执行人的陈述、申辩,且被申请执行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电规行决字【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电规行决字【201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本院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城市规划管理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伟玲
审 判 员 李洁梅
审 判 员 苏文伟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覃淑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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