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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执字第70-1号执 行 裁 定 书
发布部门:执一庭   发布时间:2013/11/4 15:54:07   阅读次数:4701

广 东 省 电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70-1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XX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水东镇X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港区XX工业园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欧XX

被执行人罗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X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0708XXXX

被执行人欧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XXXXXX,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1115 XXXX

被执行人欧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光华北路XXXX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25向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罗X、欧XX、欧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本院2012525作出的(2012)电民初字第699-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用作借款抵押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XX工业园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XX工业园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详见茂XX评报字(2013)第0XX号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73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电白县XX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和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审 判 员 黄胜来

审 判 员 梁伟宙

 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晓文

附:茂XX评报字(2013)第043号评估报告一份

(注:本件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内容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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