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70-4号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XX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水东镇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港区XX工业园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欧XX。
被执行人罗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街X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07080077。
被执行人欧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XX直X巷XX号XX,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11150382。
被执行人欧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XX北路XX号XX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电法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委托茂名市XX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高地工业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详见茂XX评报字(2013)第0XX号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73项】。2013年9月16日,竞买人谢XX(身份证号码:43052519740108XXXX)以68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高地工业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详见茂XX评报字(2013)第0XX号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73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XX所有。被拍卖的机器和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谢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明
审判员 朱文虹
审判员 梁伟宙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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