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裁判文书
搜索
(2013)茂电法执字第70-4号执 行 裁 定 书
发布部门:执一庭   发布时间:2013/11/4 15:53:04   阅读次数:1667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电法执字第70-4

申请执行人电白县XX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水东镇XXX号。

法定代表人梁XX,董事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港区XX工业园区XX号。

法定代表人欧XX

被执行人罗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水东镇XXX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7207080077

被执行人欧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11150382

被执行人欧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XX北路XXXX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电法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425,依法委托茂名市XX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高地工业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详见茂XX评报字(2013)第0XX号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73项】。2013916,竞买人谢XX(身份证号码:43052519740108XXXX)以68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茂名市XX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茂名市茂港区高地工业区XX号的机器和设备【详见茂XX评报字(2013)第0XX号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第1-73项】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XX所有。被拍卖的机器和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谢XX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审判员 朱文虹

审判员 梁伟宙

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晓文

(注:本件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内容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版权所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229号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26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