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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鱼,4人获刑并被判令放生鱼苗及赔礼道歉——茂名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部门: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9/8/26 9:44:49   阅读次数:3260

禁渔期非法捕鱼,4人获刑并被判令放生鱼苗及赔礼道歉

——茂名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731上午,由电白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我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决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放生黑鲷鱼苗45000尾及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该案系茂名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我院立案后依法对该案采用3名员额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模式,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由院长黄沛担任审判长。当日上午,电白检察院检察长王洪波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整个庭审活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88月份的5日、12日及13日,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驾驶渔船到电城镇竹洲岛附近海域,使用拖网非法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共100市斤。2018813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儒驾驶渔船到电城镇竹洲岛附近海域,使用拖网非法捕捞杂鱼10多斤。20188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所在的电城镇某村将涉嫌非法捕捞的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周某清、王某珍的渔船上扣押到渔网1张;在江某发的渔船上扣押到渔网1张。2019614日,广东省渔政总队茂名滨海大队作出资源生态补偿意见,建议投放黑鲷鱼苗进行补偿,数量45000尾,总价值12000元。2019625日,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向公益诉讼机关电白检察院提交请求谅解书,表示认识了在休渔期非法捕捞的违法性,决心改过,并表示自愿出资金购买鱼苗配合放流弥补罪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王某珍、江某发、江某儒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休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生产的作业类型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破坏了电白区沿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4被告人在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下村渔埠海边增值放流黑鲷鱼苗45000尾,并判令4被告人在茂名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渔业和人类是一种相互促进相关发展的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进行渔业捕捞才能保证生态的平衡。渔业资源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国家各项休渔、禁渔规定,既是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大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行为规范。电白位于广东西南沿海地区,海产渔业资源是当地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海鲜海产品也是当地重要的产业,但是,近年来不少渔民为获取非法利益,罔顾国法,在休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导致部分经济鱼类资源被严重破坏,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起案件的公开审判,展现了法检两机关衔接保护渔业资源、修复生态的力度。同时,对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希望通过该案的审判使保护渔业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更广泛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生态环境认识,减少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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