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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执字第463号恢字1-1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部门:执二庭   发布时间:2013/10/8 11:41:04   阅读次数:1334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茂电法执字第463号恢字1-1

申请执行人邓某锋。

被执行人谢某江。

被执行人谢某林。

被执行人邓某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9作出的(2012) 茂电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林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1140元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 秋 莲

       吕 凤 权

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潘 国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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