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茂电法执字第463号恢字1-1号
申请执行人邓某锋。
被执行人谢某江。
被执行人谢某林。
被执行人邓某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 茂电法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林在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1140元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敏
审 判 员 杨 秋 莲
审 判 员 吕 凤 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国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