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遇车祸 先予执行解民忧
近日,我院民二庭庭长邵伟星在审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原告冼某的先予执行申请,裁定被告和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冼某医疗费17多万元,缓解了冼某燃眉之急,受到当事人好评。
2016年9月16日,被告邹某驾驶小汽车由海霞路左转弯进入S280线往霞里交通岗方向行驶,与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冼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冼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邹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冼某不承担责任。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原告冼某年逾八旬,且在重症病房接受治疗,家属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经查明被告邹某所驾驶的小汽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认为原告冼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我国民诉法中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鉴于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且被告方已履行完毕。